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 3 职责
3.1 安全部门负责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以及档案的保管、更新。 3.2 人事部负责在新员工入职时安排其填写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信息表。 4 内容和要求
4.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4.1.1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嗜好等情况。 4.1.2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4.1.3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1.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1.5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2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安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4.3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安全部门应当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并由员
工签字确认。如果有需要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情况,安全部门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员工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4.4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
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禁忌的工作。
4.5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
害的作业。
4.6 对于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并在档案中如实进行记录。
4.7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
未对其进行离岗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8 员工离职时,本人有权索取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部门应如
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 注释 5.1 无
6 引用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6.2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 7 附件
7.1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