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 提起行政诉讼 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 申请行政复议 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在 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做出 行政复议决定 之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 行政复议期间 内没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内,都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人民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也要等待 行政复议期限 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给行政复议机关和解决行政争议带来混乱。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