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罪是指虚开专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类犯罪新设的一个罪名,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
一、虚开普通罪的行为表现
虚开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为自己虚开、他人虚开。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以外的其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虚开罪与虚开之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
虚开罪与虚开之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不仅仅体现在虚开的是否在100张以上或者涉案数额是否在40万元以上(数量的区分),还体现在该虚开的行为类型是否危及了国家的税收秩序或者有危及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类型的区分),只有既具备了这种实害性或者危险性,同时又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要求时,该行为才具备了刑罚的可罚性,才能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