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妖游戏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采购与非采购的差别

采购与非采购的差别

来源:易妖游戏网


法律分析:

(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公共服务收费。在财政支出中具体表现为采购支出,即财政支出减去转移支出的余额。

(2)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的主体,也称采购实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国有企业等。

(3)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4)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的对象包罗万象,既有标准产品也有非标准产品,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价值低的产品也有价值高的产品,既有军用产品也有民用产品。为了便于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性质将采购对象化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七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 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