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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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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一、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什么呢

安置房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房产过户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五)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六)若经判决的,需出具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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