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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4条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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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公司法74条适用范围为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得公司续存的;对以上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五种情形。公司违反该条规定选举、委派、聘用董监高无效。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1种观点: 公司法74条适用范围包括:1、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的;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得公司续存的;对以上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1种观点: 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五种情形。公司违反该条规定选举、委派、聘用董监高无效。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拓展资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原则。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主经营原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的利益、的人格,有权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2种观点: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公司类型、股东权益和责任、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容,是中国公司制度的核心法律之一。公司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针对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类型: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多种公司类型,以适应不同市场需求和经营特点。2. 股东权益和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义务、权益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股东需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出资,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3. 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和责任。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和决策,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并向股东报告。4. 公司治理: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包括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合规性等,以促进健康的企业发展和市场稳定。公司法是否还有其他重要内容?是的,除了上述内容外,公司法还包括了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大会等重要方面的规定。同时,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对于涉及公司治理和监管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升级。公司法是中国公司制度的核心法律之一,规范了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等多个方面。企业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合规方案,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确保健康、稳定的企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公司法74条适用范围包括:1、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的;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得公司续存的;对以上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公司法74条适用范围为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得公司续存的;对以上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三种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3种观点: 公司法74条适用范围为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得公司续存的;对以上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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