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一)保险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三)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四)银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风险提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其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法律依据《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3种观点: 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二)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三)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四)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五)银关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风险提示:保险集团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权限、流程和责任,落实对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法律依据《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