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就业创业证》记载了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的重要凭证,它将影响着你今后的社会保险等问题,比如创业人员可以凭《就业创业证》申请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符合相关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需要用到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就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本地户籍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伍军人提供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提供无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业创业证的作用1、税收优惠:持证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到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2、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支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5、免费创业服务: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公司要求就业证是因为有这个证,公司可以申请每人8000元/年的免税。就业证主要用于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情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