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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问题买受人拒绝接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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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而开发商也违反了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交付房屋的条款,属于逾期违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违规交房业主是可以拒绝收房的。业主在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2、未取得竣工验收存案表的;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实的;4、开发商无端比原合同商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环境的;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8、合同没有商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划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分歧格的;10、房屋质量题目严峻影响正常栖身使用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发商可构成逾期交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1种观点: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以及在交付前对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进行担保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一方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 逾期交房与 逾期的 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 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的多项违约之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3种观点: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在一定情形下是可构成逾期交房的。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以及在交付前对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进行担保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一方承担。一、哪些情况拒绝收房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绝收房:1、开发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没有通知买受人的;2、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3、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4、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没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二、二手房质量问题应该如何办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三、开发商逾期交房会有哪些后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有,1、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2、买受人有权利清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而开发商也违反了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交付房屋的条款,属于逾期违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二是开发商实力不足;三是开发商有意控盘提价;四是建筑方和开发商有资金纠纷,施工中止导致;五是有部分新城区楼盘因市政配套无法到位,楼盘小区配套无法如期完成;六是业主在收房前发现楼盘有各种问题而拒绝收房;七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欲被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八是开发商的楼盘还未经过有关验收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下:如果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如果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则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来解除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中的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买卖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买受人具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并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价款等义务;2、出卖人具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等义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而开发商也违反了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交付房屋的条款,属于逾期违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二是开发商实力不足;三是开发商有意控盘提价;四是建筑方和开发商有资金纠纷,施工中止导致;五是有部分新城区楼盘因市政配套无法到位,楼盘小区配套无法如期完成;六是业主在收房前发现楼盘有各种问题而拒绝收房;七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欲被规划部门行政处罚;八是开发商的楼盘还未经过有关验收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以及在交付前对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进行担保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一方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而开发商也违反了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交付房屋的条款,属于逾期违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 逾期交房与 逾期的 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 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的多项违约之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3种观点: 买受人拒绝受领时开发商可能构成逾期交房。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以及在交付前对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进行担保的义务。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商一方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拒绝收房的。有以下情形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拒绝收房的条件有: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拒绝收房的。有以下情形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一、何时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房:(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二、开发商一直延期交房,是否可以起诉可以。当发现开发商有以下延期交房行为时,购房者可以起诉维权:1、开发商没有通知交付房屋,或者按约定期限不符合交付条件;2、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收房时,购房人认为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并且拒绝领取房屋钥匙,并要求赔偿开发商延期交房损失的;3、购房人按约定收房后,又以房子不符合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责任。其次,发现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先催告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还没交房的,那么购房者即可以去起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拒绝接受商品房。但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一、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收房吗交房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拒绝收房,哪怕开发商提供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拒绝收房更加理所当然。收房流程及收房注意事项一、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1.这是收房的第一步,要注意期限。一般,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2.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特别提示:1.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2.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3.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4.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二、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1.《竣工验收备案表》――最重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3.《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4.《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5.《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6.实测面积登记表特别提示:1.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2.《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3.对于这些文件,一方面要验收它有没有,另一方面也要看验收这些文件取得的合法性。4.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5.提醒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您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6.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存在问题买受人当然可以拒绝接受。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是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也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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